教育法学之归责原则
教育法学一直是四川考试的重点之一,出题范围宽,难度高,考查形式涉及单选、判断多选和案例。所以接下来简单区分一下教育法学上的四个归责原则。
我们先掌握一下基本概念。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在学校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四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犯错谁负责。如教师个人因为非职务原因导致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承担责任。由于学校没有按规定检查校舍安全,下雨天校舍倒塌导致学生受伤由学校承担责任,同样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遵循默认有错,能自证清白就不用承担责任,若不能自证清白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其父母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如果学校能证明自身管理得当,无不当行为则不用承担责任,若学校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身无管理不当或者不当行为则需要承担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行为的情况。如初中生小明在放学路上见到同班小红同学落入水中,于是奋不顾身的跳入水中救出了小红,但由于水太凉导致双腿神经被麻痹,造成双腿残疾,这种情况下小明和小红双方都没有过错,可以由小红父母适当对小明给予赔偿。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主体没有过错行为也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教育法学中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监护责任:小学生在学校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伤,但由于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承担责任的人应该是其监护人,尽管监护人没有过错行为。二、职务行为:学校聘用的老师由于职务行为导致学生受伤的,应该由其雇主,也就是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某小学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由于遇到暴雨,校舍倒塌,导致正在上课的学生1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发现后生后,家长联合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按( )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答案】A。该事件的主要责任是因为学校没有按国家规定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错在学校,因此学校应该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