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教育法学部分考查的一个常考考点。主要考查对客体四个种类的理解,常结合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起以单选、判断或多选的形式呈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掌握清楚客体的种类并能理解,还要将客体和主体进行区分。本文在此对此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连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桥梁。
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被人们认为具有价值。(例如:房屋、建筑物等)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这种客体的人无代价的占有。(例如:教案、教材能)
3.必须具有可控性,可以被需要这种客体的人从一定目的出发而占有或利用。(例如:学生需要教材并可以利用教材来学习)
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根据上面的三个条件,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物【财产权的客体→物】
物是指一切财产权利的对象。它包括自然之物(例如:树木、土地等资源)和人造之物(例如:教学楼、校舍等)。
2.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表现出的各种教育活动。它包括作为(法律规定该做的积极地去做,例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和不作为(法律规定的该做不去做,例如:教师故意不去上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辍学行为)。
3.智力成果【财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创作活动的产品。包括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教案、教学方法、教具及各种创造发明等内在的成果。(例如:学生写的小说、论文、作业等)
4.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与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主要包括教师学生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份、隐私等利益,也包括学校的名称、名誉、荣誉等利益。(例如:老师把学生小明打成重伤,侵犯的小明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所指向的对象就是生命健康,因此该段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是小明的生命健康这个人身利益。)
四、拓展延伸
有的学者将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了三类:物、行为、精神财富。
其中精神财富包括教育法律关系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生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前者也被称为智力成果,后者也被称为人生利益。
针对这部分的知识希望各位考生能结合以上的例子理解记忆。最后,再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能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