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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不能踩的“雷”

德州中公教育 2021-03-21 15:10:07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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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是一个比较常考的点,但是出题形式比较简单,以客观题形式为主,主要有个别法律的实行时间,以及每一部法律前半部分的规定,还有后半部分中案例中的主体行为做法是否正确,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中责任区分这一块是比较难区分的知识点,今天老师就带着大家一起回顾本节知识点,并给大家整理出相关知识表格来帮助大家提炼这块的知识点。

一、知识回顾(以《义务教育法》为例,前26条为前半部分,后面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二、表格记忆

三、试题再现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的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责任的区分,题干中出现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关键词,按照承担责任区分,已经构成了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选择B。

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 )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多次违反学校纪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教师被处分或者解聘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本题选择BCD。

希望今天的知识分享对大家有帮助,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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