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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德州中公教育 2020-10-03 13:51:13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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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的宽限期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总结】物的担保权利生效

担保类型 担保财产 权利生效
抵押 房、地 登记
动产 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质押 动产 交付
权利 票据、债券、三单 权利凭证:交付
无权利凭证:登记
基金份额 登记
股权 登记
知识产权 登记
应收账款 登记
留置 法定担保,到期,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合法占有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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