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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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关于孳息
担保物权 | 担保物占有人 | 孳息产生期间 | 孳息收取人 | 孳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
抵押权 | 抵押人 | 查封扣押前 | 抵押人 | × |
查封扣押后 | 抵押权人 | √先冲减收取孳息的费用 | ||
质权 | 质权人 | 质押期间 | 质权人 | |
留置权 | 留置权人 | 留置期间 | 留置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