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易混知识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原则是什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原则又是什么?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教育原则)
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刑事责任追究原则和方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是否允许公开审理?
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版:第四十五条【犯罪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特别提示:1999年版原文描述: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哪个机构对教师进行考核?哪个机构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德、能、勤、绩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哪些机构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哪些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①《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②《教育法》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