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法学部分在近几年的考试过程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是重中之重,今天就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广大的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况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
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谁有错,谁赔偿,都有错,按照错的大小来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则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方式确定。
2.过错推定原则(默认有错,自证清白,否则担责)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几种特殊情况:
无人受伤幼儿园
动物侵权动物园(eg:八达岭动物园伤人事件)
物件损害物件人(eg:花盆,搁置物)
医疗损害(eg:违规诊疗,拒绝、隐藏、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几种特殊情况:
监护 用人(职务行为) 被帮工(免费劳务)
产品(提供者+生产者) 高危(管理人负责) 楼塌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家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 造污染(污染者)
4.公平责任原则(都没有错,分摊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例如:见义勇为受伤则需要遵循公平责任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希望对广大的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