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二、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一般命名格式:《xxx法》
特殊命名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四、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如《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用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一般命名格式:《xxx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上海市学生上海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一般命名格式:《xxx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
六、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