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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德州中公教育 2020-12-04 17:58:04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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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改善或增设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5)租金支付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租金支付期限的规定与借款合同利息支付期限规定相同。

(6)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注意】不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都适用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能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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