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青海省招聘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考生特别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前,请仔细阅读《青海省2025年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青海省2025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青海省2025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及《报考指南》。
(二)考生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联系,咨询电话已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公布。
(三)报名期间每日9:00公布前一日所有职位报名情况(报名最后一日不再公布前一日报名情况)。
(四)考生在报名时,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履行相关义务。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请及时改报其他职位。一经招录机关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五)为防止报名后期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及缴费的情况发生,请及时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尽早缴费,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无效报名。报名系统将在2025年2月21日18:00自动关闭,逾期将无法报名。
(六)报考市(州)及以上机关不按专业类设定的职位的考生,如报考的职位未形成有效竞争,请在规定的调剂时限内及时改报其他职位。
(七)报名结束后,所有职位报考情况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八)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信息。同时,须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系方式;如需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单位(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区市(州)委组织部备案;避免发生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而无法进入下一考录环节的情况。
(九)青海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的具体报考程序、条件等相关事宜,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阅《青海省2025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青海省2025年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青海省2025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青海省2025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报考人员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阅。
(二)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根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
(四)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尚未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五)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报名确认。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计算时间
考生报考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25年2月17日。具体计算:18周岁以上(2007年2月17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99年2月17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1994年2月17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1989年2月17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1984年2月17日以后出生)。
四、工作经历及起始时间的界定
工作经历是指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工作的时间。截止日期为公务员考录报名工作第1日。
1.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人员、特岗教师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调到市<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或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6.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计入工作经历时间;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工作经历时间。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六、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七、学历和专业的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
考录职位的专业名称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设置并审核,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考生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范围内的,经省直招录机关或报考职位所在地区市(州)委组织部同意,由报考人员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的专业类,并附本人所学课程成绩单,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供审核。
八、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单位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制,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遇有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九、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国民教育系列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材料,并与省直招录机关或市(州)委组织部签订学历、学位及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承诺书。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按照资格复审单位的要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青海省服务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和特岗教师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在外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青海省户籍“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由团省委认定。
十、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凡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总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十一、《申论》试卷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机关和西宁市、海东市及以下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六个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十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
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省委组织部指导各市(州)委组织部组织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口语能力测试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规定组织实施。
十三、特殊问题处理规定
1.计划考录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相同时处理方法。面试时,计划考录人数和进入面试人数比例为1:1时,该职位考试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2.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处理方法。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四、体能测评、体检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面试之前,分别负责组织报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评工作。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空缺面试名额按规定进行递补。
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体检。报考公安、强制戒毒所和监狱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进行体检,特殊标准未涉及的体检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各市(州)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过程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认定与处理。
十五、考察
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委组织部按照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青组字〔2020〕66号)有关规定,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
十六、递补
公务员招录的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环节均只递补一次,考察与录用环节不再进行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机关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须有1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省直招录机关和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做好递补工作。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招录司法辅助人员在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考察环节按规定进行递补。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5年2月16日
原标题:报 考 指 南
文章来源:http://www.qhpta.com/ncms/article_35acfb49b250a9fdde95c01d7ed6ccc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