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纠结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学是各位考生最为头疼的知识点,颇有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难缠劲儿,那么这次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通过此次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看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所谓教育法律救济指的是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裁决法律纠纷,使受损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换言之,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那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呢?
其次,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而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是民间的、非政府性的组织进行救济的渠道。其实,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意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进行救济的,即通过行政渠道救济。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对于各位考生来说,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总是容易混淆。主要从三方面区分:第一,受理范围是不同的。能进行行政申诉的,是符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的,但是能进行行政复议的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第二,受理机关不同。对行政申诉进行受理的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但是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第三,处理时间不同。行政申诉一般在30日内做出处理,而行政复议是在接到申请五日内做出审查,并在受理权限范围内的,需要在三十日内处理,而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最后,我们来看看其他三种渠道。司法渠道又可以称为诉讼渠道,指的是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是谁告谁的方式。而仲裁渠道有适用于什么情况的,大家要清楚,仲裁渠道是民间组织,所以,有些内容是不能通过仲裁渠道进行补救权益的,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与人身权有关的案件不能仲裁,再比如,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此外,调解渠道是一种协商解决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