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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德州中公教育 2021-03-21 15:23:29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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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在四川一直都是重要考点,在四川教师招聘的考试中,一般以单选题和判断题考查居多。很多同学在学习的过程中,一直无法分清各部分,今天进行简单的梳理,希望对各位同学有帮助!

一、内容解读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指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也具有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法定条件)

是指适用该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是把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例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该条规范中,适用条件和情况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本部分属于假定。

处理(行为准则)

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例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该条规范中,指向的具体行为模式是“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因此本部分属于处理。

制裁(法律后果) 

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责任。

例如,“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制裁。

二、做题技巧 

考试中常考查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调整性规范主要是以主体的守法行为为前提的,它的构成主要是假定和处理;保障性规范的只能主要在于对违反调整性规范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制裁,以便维护正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法律秩序,一般有假定和制裁构成。

调整性规范——规定合法行为(既然合法,肯定不会有制裁)——假定和处理

保障性规范——规定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定和制裁

三、实战演练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其中,“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属于( )。

A.假定 B.处理 C.奖励 D.制裁

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题干中“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规定主体禁止做什么,属于处理,故本题选B。

2.《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属于( )。

A.假定 B.处理 C.奖励 D.制裁

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题干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属于该条规范适用的情况,故属于假定,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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