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归纳:出卖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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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①买受人因以下原因无法取得房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Ⅰ.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买受人因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Ⅰ.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Ⅱ.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Ⅲ.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情形 | 法律后果 | |
预售许可证欺诈 | 隐瞒或虚假提供 |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
一房数卖 | 一房二卖 | 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 ||
抵押 | 先卖后押 | |
先押后卖 |
今天的备考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你学到了吗?希望大家百尺竿头——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