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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交付义务

德州中公教育 2020-10-03 13:42:43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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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义务

(1)交付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交付期限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②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链接】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交付的地点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Ⅰ.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解释】标的物需要运输,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Ⅱ.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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