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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备考知识点:保险欺诈

德州中公教育 2020-10-03 11:41:54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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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不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注意】本条同样适用财产保险合同

【总结】

行为 主体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 备注
自杀 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未成年人 不给付的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超过2年
犯罪 被保险人 × 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保险欺诈 故意制造 投保人 × 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受益人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谎称 被保险人、受益人 × —— 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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