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备考知识点: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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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不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注意】本条同样适用财产保险合同
【总结】
行为 | 主体 |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 退还现金价值 | 备注 | ||
自杀 | 被保险人 | 自杀时为未成年人 | √ | 不给付的 | ||
√ | ||||||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超过2年 | ||||||
犯罪 | 被保险人 | × | 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 |||
保险欺诈 | 故意制造 | 投保人 | × | 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 ||
受益人 | √ | ——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谎称 | 被保险人、受益人 | × | —— | 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