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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德州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四十四: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德州中公教育 2020-09-30 10:57:13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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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其三,以殴打、虐待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五,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造成公安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其四,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实战演练】

(单选)下列可以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是:

A.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结果的

B.采用剥夺人身自由措施造成损害结果的

C.适用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

D.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损害结果的

A正确。由于BCD都未说明是违法采取的行为,故BCD排除。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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