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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农商行考试资料:票据的特征

德州中公教育 2020-07-11 09:36:08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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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题做题强化记忆知识点,找出短板查漏补缺是被考试的常态,因此山东中公教育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整理归纳出2020山东农商行考试资料:票据的特征,希望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同。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 在票据上斤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

[金题展示]

根据《票据法》下列关于票据的一些说法准确的是( )。

A.票据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B.支票的出票日期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C.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D.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被处以票而金额5%的罚款

[答案] A。

[同类题目训练]

1.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末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

A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3.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大小写不致的( )。

A.以大写金额为准

B.以小写金额为准

C.票据无效

D.由持票人选择其一场

I题点拓展I

汇票的记载事项:

(一)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二)其他规定

(1)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 记载:①见票即付;②定日付款;③出票后定期付款;④见票后定期付款。

以上就是2020山东农商行考试资料:票据的特征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考生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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