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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法律行为的要件

德州中公教育 2020-05-02 14:53:08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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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要件

1. 成立要件

通常认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但事实上,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此外,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要件。

2. 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对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如下分类:

①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2)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德州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要件,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德州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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