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日照五莲县事业单位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47人报名入口已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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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日照五莲县事业单位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47人公告职位表已发布,报名时间:2020年3月8日9:00—3月12日17:00,报名网址:#/index。为了帮助考生顺利报考,德州中公教育特整理了2020日照五莲县事业单位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47人报名入口。
[课程简章]
报名时间:2020年3月8日9:00—3月12日17:00
关于部分岗位合并报名的有关说明
尊敬的各位考生:
欢迎报考五莲县事业单位,为统筹做好优秀高校毕业生引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报考《2020年五莲县事业单位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计划表》中1—8号、9—12号、13—17号、18—23号、24—25号、26—27号岗位的,分别合并进行报名。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选择岗位。
中共五莲县委组织部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8日
文章来源:#/index
2020日照五莲县事业单位引进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0年3月8日9:00—3月12日17:00
查询时间:2020年3月8日11:00—3月13日17:00
报名网址:#/index
具体办法: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址,如实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一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资格初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安排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及时查看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及时确定初审结果。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内容,退回报考人员补充。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3.网上查询: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查询截止之日前登录报名网址,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
4.网上初审通过人员于2020年3月8日11:00—3月13日17:00登录报名网址打印《2020年五莲县事业单位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表》和《2020年五莲县事业单位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诚信承诺书》(以下简称《报名表》、《诚信承诺书》),打印材料在资格复审时使用。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会同招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审核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就资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面试意见,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1.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其他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按照通过资格复审的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引进计划。
4.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引进人才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资格条件不符合者,取消引进资格。
(三)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考察范围。
(四)考察
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引进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统一部署,到引进人选所在高校(单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已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报名意见。考察结束后,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合格人选名单,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引进。考察人选放弃或考察不合格的,按照面试成绩相应递补考察人选,递补不超过2次。
(五)体检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照引进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造成空缺的,按照面试成绩相应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并按程序安排考察、体检。
(六)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引进人选名单,在五莲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引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引进的,按规定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取消引进资格...点击查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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